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4-09-02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学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各学院根据《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实施细则。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提前告知。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学院认定

1.每学年初,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结果公示。学院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终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切实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困难和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及时解决和纠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分级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和辅导员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化的新情况。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以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实施,原《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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