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校同意,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从事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如:审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校内相关单位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好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各教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资助管理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校学生会设立勤工助学部,接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开展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再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校各勤工助学管理单位要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财务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的表彰与奖励、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等。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由人事处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我校实际,主要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有:
(一)办公助理。主要为阶段性、临时性任务繁重的行政处室配备的工作助理或兼职工作人员。
(二)实验室管理。主要为教学院配备的实验室助理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后勤服务。主要从事校内绿化、美化、保洁、维修、测量、工程制图、公寓管理、超市服务、餐厅文明督查、多媒体教室管理、信息监控、水电查询、办公文员、宣传报道等工作。
(四)图书馆管理。主要从事图书馆门禁监控、大厅秩序维持、安全巡视、保洁、图书整理、读者服务、设备维护等工作。
(五)电脑网络维护。主要从事网络维护、电脑维修、办公设备维护及小应用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等工作。
(六)其它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月计算,按小时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月计酬,不低于当年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023 年周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40 元/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 元/小时;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节。
第二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于每月6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情况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准后于每月15号之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给学生。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有相应经费的单位,勤工助学酬金可独立发放,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开招聘勤工助学工作人员,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四条 用工设岗和用工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勤工助学岗位用人需求,及时向学生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每个用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用工期间的培训、管理、使用、安全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到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中间,及时了解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单位创造良好的勤工助学环境。
第九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权利:
(一)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二)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四)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用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校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第十章 校内用工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 校内用工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调整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三)辞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
第四十条 校内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二)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管理、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四)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