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各教学院分配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含2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向各教学院分配。
(三)各教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申请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等费用开支。
(四)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领导同意推荐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实施逐级评审、公示制度,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无异议后,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
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资金到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实施,原《河南科技职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