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培育健康向上的校风学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纪检、财务、教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教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教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学院团学办主任(副主任)、年级辅导员、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向各教学院分配推荐名额。
(三)各教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各教学院应将初步推荐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四)公示结束后,各教学院将确定的最终推荐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整理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校最终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实施,原《河南科技职业大学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