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 号) 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元、3000元和2000元三个档次。
第三条 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各教学院分配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成绩分别位于专业或班级前25%,上学年无不及格现象;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成立校、院两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校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纪检、财务和教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教学院团学办主任(副主任)、年级辅导员、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当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向各教学院分配。
(三)各教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和申请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等费用开支。
(四)各教学院在确定奖励、资助学生名单前,应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五)公示结束后,各教学院将确定的推荐学生名单、《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整理后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六)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推荐学生名单,按照上级要求办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审核、批复手续。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资金到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财务部门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国家助学金由校财务部门按春期秋期分两次划入受资助学生的银行账户。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学院核实后填写调增调减备案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2、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学校处分者;
3、退学、转学、开除学籍者;
4、其他符合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情况。
(四)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施行,原《周口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及发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