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19-09-01点击数:

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出的资助全日制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和青年一代的重视和关心。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2005〕217号)、《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教贷〔2005〕218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就读学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协助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各教学院成立院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落实。

(一)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职责:

1、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和制定;

2、指导各教学院按照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和相关培训工作;

4、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的业务联系;

5、落实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教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需要的相关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表、承诺书、学生诚信记录等,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3、催缴本教学院到期、逾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4、及时完成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 学校利用校园广播、互联网\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手册、举办培训和讲座、座谈、调研、咨询等形式,每年定期举办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对学生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金额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网上提出贷款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填写并打印贷款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首贷学生需提供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教学院对“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系统”内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和上报、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将初审通过名单及贷款学生材料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统内各教学院提交的学生数据和上报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面向全校学生公告三天,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数据审核。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系统审核贷款申报数据,开行河南分行审批通过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内执行合同预处理(分别是待办折卡生成和合同批量生成),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

第十二条  教学院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对借款合同进行审核,确保助学贷款信息系统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一致。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待经办银行最终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贷款后,及时准确将贷款发放到借款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借款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校于每年5月至6月份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移动和关键信息变更,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贷款管理系统将根据学生提前还款的申请时间自动确定相应结息日,并计算应收本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借款学生应于当月20日前在贷款账户中预存足够资金等待系统自动划扣,但10月16日至12月15日申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至12月20日。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将学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违约管理金按时划转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用账户。

第七章  贷款展期与合同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不再限制是否连续攻读)的,均可申请贷款展期和贴息(2015年及以后新签订合同不再进行贷款展期,但可申请贴息)。经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协助经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三)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要做好借款学生的毕业确认、贷款催收和还贷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各教学院根据需要提醒学生按期还本付息。不能在毕业前还款的学生必须在毕业后每年11月30日-12月20日在“支付宝”账户内充值偿还当年的贷款利息,12月20日支付宝公司代理银行将利息自动划扣,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一)专人定期跟踪联系。

(二)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开展慰问走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动,对借款未还款毕业生进行家访。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在校内通报各教学院借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教学院要及时了解借款学生的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催促学生按期偿还贷款。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要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将档案实行统一归档、分类整理、集中保管。

第十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9月1日施行,原《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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