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职业大学
奖助学金评审及发放办法
为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进一步规范我校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对综合素质良好,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出现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或资助。
第二条 奖助学金类别
(一)学校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捐赠奖(助)学金
(四)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的等级、标准及名额分配
(一)学院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2%。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评奖人数占学生总数的8%。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分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德育和“五四青年标兵”五类,具体规定如下:
项目 |
获奖等级 |
团体项目(3人以上) |
个人项目 |
奖金数额 |
奖金数额 |
国家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
一等奖 |
3000元 |
1000元 |
二等奖 |
2000元 |
800元 |
三等奖 |
1000元 |
500元 |
省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
一等奖 |
2000元 |
500元 |
二等奖 |
1500元 |
400元 |
三等奖 |
800元 |
300元 |
市级科技、文化、艺术及体育比赛 |
一等奖 |
800元 |
300元 |
二等奖 |
500元 |
200元 |
三等奖 |
300元 |
100元 |
德育单项奖(见义勇为、抗洪抢险、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事迹突出者) |
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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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
二等奖 |
200元 |
三等奖 |
100元 |
五四青年标兵 |
|
|
300元 |
(四)捐赠奖(助)学金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具体评选办法按学校与捐资方协议执行。
(五)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
每年5万元,资助标准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教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四条 评奖时间
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一次,以学校下发通知时间为准;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依据学生实际情况,由学生本人或教学院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明礼诚信,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秀,上学年无不及格现象;
5、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及格或达标;
7、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班级的前40%。
(二)单项奖学金
在国家、省、市、大型比赛(社会活动)中获奖者、道德模范或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均可申请。
(三)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适用以下情况:
1、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者出现重大意外伤害;
2、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3、其他学校认定可以给予紧急救助的情况。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成立校、院两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校级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纪检、财务、教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级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教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教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教学院团学办主任(副主任)、年级辅导员、学业导师、学生代表等组成。
(二)各教学院公布学校分配的各类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申请。
(三)各教学院根据学生上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分年级按专业或班级进行综合排名。
(四)各教学院在确定获奖励学生名单前,应公示五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评审小组应慎重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公示结束后,各教学院将推荐的学生名单、申请材料及《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奖学金申请表》一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公示五天,接受监督。
(六)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校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下发表彰文件,向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发放荣誉证书,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将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二)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学校奖学金、中込奎一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生紧急情况救助金不受此限制。
(四)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