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与服务,培养学生生活素质,活跃学生宿舍文化,保障学生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各类培训班学生在校的住宿管理与服务。其中涉及研究生、留学生的住宿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生住宿管理与服务要以育人、服务、安全、和谐为宗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宿舍这个阵地,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宿舍文化建设,为学生创造优良、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学生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校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和各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学生组织代表担任。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
第五条 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机构。各教学院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后勤中心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会同学生处、各教学院,做好学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工作;
(三)负责学生公寓楼内公共场所和学生公寓楼周围的清洁卫生;
(四)负责学生公寓楼内消防、家具、门窗等各类设施的配备、维护与维修;
(五)负责公寓24小时值班工作,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及时查处违章电器和违章用品;
(六)负责定期向学生处和各教学院反馈晚归、晚出学生名单;
(七)负责各类营利性活动管理工作;
(八)负责做好住宿学生的服务、管理、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职责
(一)指导制定和完善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各教学院贯彻落实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指导、督促各教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宿舍文化建设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工作,加强管理和考核;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完善辅导员工作站、心理工作坊的建设;
(五)指导学生会开展宿舍卫生检查,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六)协助保卫处、后勤中心做好学生公寓区的安全和保卫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学生宿舍突发事件。
第八条 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学生公寓区公共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各教学院做好学生宿舍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
(二)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宏观监管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三) 协助相关单位在学校大门询问、登记晚归和晚出学生,及时向教学院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四)协助其他单位做好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校团委职责
(一)指导学生会及相关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培育健康、向上、温馨的宿舍文化;
(二)以第二课堂活动为载体,宣传学生住宿安全知识。
第十条 教学院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
(二)组织开展学生住宿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深入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宿舍文化建设等活动,督促学生保持宿舍清洁卫生,组织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培育温馨和谐、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
(四)负责住宿学生无故晚归、夜不归宿、深夜外出、私自外宿等情况的落实、处理工作;
(五)定期开展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卫生和文明检查,查处使用违规电器情况,及时消除学生宿舍内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本学院学生宿舍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六)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各方面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学生在宿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职责
(一)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二)积极主动地参与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卫生检查与文明监督工作,及时向教学院及有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三)热情为广大同学服务,维护学生权益,帮助广大同学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负责收集学生对住宿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馈,监督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执行。
第四章 入住、外宿、调宿与退宿
第十二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学校住宿,学生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十三条 学生入住时应签订《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由学生处统筹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学生入住时应填写《入住登记表》,每人办理一张住宿登记卡,附个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并放置于公寓值班室,以便建立住宿人员档案。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相关管理要求,学生住宿分配本着分区、按教学院(年级、专业、兴趣、爱好等)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学生公寓集体住宿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并签字,按要求填写《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外宿申请表》、《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外宿承诺书》(因疾病需申请外宿的,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所在教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批后,后勤中心予以确认,报财务处备案,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退宿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外宿后,应将宿舍内的床位退回。特殊情况,学校有权要求外宿学生回校住宿,校外住宿学生必须服从。
第十八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校外住宿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所在教学院和家长。
第十九条 如需调整学生住宿安排,可由教学院会同后勤中心按照方便学生管理与学习生活的原则,拟定宿舍调整方案,并由教学院提前告知相关学生,学生有义务配合住宿调整安排;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床位或宿舍的,应当通过所在教学院向后勤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二十条 毕业、住宿协议到期、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申请退宿、调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退宿、调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七天内搬离宿舍。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学生处、所在教学院、保卫处、后勤中心协同处理。因休学或者出国等原因离校六个月以上,拟再次申请住宿的,应当在返校前至少七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院与后勤中心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床位。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需留校住宿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应及时采取初期火灾控制、报告公寓工作人员、撤离现场等措施。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者保卫处报告。住宿学生遇有治安、刑事等案件发生,应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寝制度,学校、教学院及学生公寓工作人员不定期检查宿舍,维护宿舍安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校卫生检查、宿舍安全检查等各类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楼早上5:30开门,晚上10:30锁大门,11:00熄灯(周末、节假日延迟1小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作息。及时关闭宿舍内电器,确保用电安全。晚出晚归的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晚出学生还应持有辅导员批准的请假条,无请假条又确需外出应征得辅导员或教学院领导同意,特殊情况无法联系到所在教学院老师的,登记后,应在第二天补齐外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除学校工作人员外,非经学校允许,禁止异性人员进入公寓楼。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宿舍内不得储藏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烧水、做饭;不得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公共电源。为违章电器充电,视为使用违章电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
(一)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吹风机、饮水机等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二)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三)电动车电池;
(四)400W以上的超功率电器(经允许安装的空调除外);
(五)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私拉电线行为包括:
(一)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的;
(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房间外的;
(三)擅自移动、拆装宿舍内外电器、乱接电源的。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私自装修;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带入、饲养动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住宿学生疑似或者确诊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寓工作人员。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当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并配合进行住宿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来访时间为: 8:00~21:00。在规定的来访时间,住宿学生的访客应经被访人允许且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不得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秩序,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询问;学生出入应刷卡;大件物品出入应登记;住宿学生不得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者另加门锁;离开宿舍时应当锁好门窗,妥善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河南省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水电费。学生未退宿期间的超额水电费用按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学生应做到人走灯熄,拔掉插头,切断电脑、充电器等电器电源,节约水电,杜绝浪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住宿安排,未办理退宿手续擅自到公寓外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爱惜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和保养家具等设施,出现自然损坏及时报修;入住宿舍时,应对宿舍内的家具设施查验并确认完好后,填写一式两份《宿舍财产登记表》,双方签字后各存一份,调整宿舍时应及时变更;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将宿舍内的家具带出宿舍或是挪动、挪用、交换使用;住宿学生退宿时,应当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清扫房间,配合工作人员对照《宿舍财产登记表》验收设备设施,确认无损坏后,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退还房间钥匙,办理退宿手续,做到文明离校;若公物损坏,应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六章 公寓环境卫生管理及文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应当开展以“安全、文明、卫生、健康、自立、自律”为目标的学生生活素质教育。
第四十条 学生处、校团委、保卫处、学生所在教学院及后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每个宿舍的寝室长作为宿舍负责人,负责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公寓工作人员。寝室长应组织制定《寝室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等公寓文化活动。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与学生公寓文化活动。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四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坚持宿舍值日制度,按照值日表轮流值班,值日生应于每日上午8点前将卫生打扫完毕,并负责当天的室内干净和整洁;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倒剩饭菜,不向室外乱抛杂物,不在楼道大声喧哗,不做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卫生以及影响他人休息等破坏公寓正常秩序的事。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尊重、珍惜公寓工作人员劳动成果,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公寓区的绿地和景观。学生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化和集中投放制度,住宿学生应自觉将室内垃圾放入垃圾,自行将垃圾袋带到楼下投入垃圾桶,保持楼梯间、走廊无垃圾袋;禁止自行车、电动车等车辆停放在公寓楼内;未经允许,禁止在公寓室内外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启示、标语、漫画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的宿舍布置应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负责定期开展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学生还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十九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可由相关部门给予书面警示处理:
(一)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三)私自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者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四) 办理调宿或者退宿手续后,未在七天内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
(五)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等)的;
(六)使用公用物品未及时归还或者丢失的;
(七)储藏或者使用危险品的;
(八)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等场所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的;
(九)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等播放音量过大或者大声喧哗、唱歌、嬉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十)在规定的熄灯时间后打游戏、通电话等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一)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的;
(十二)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宣传品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条 住宿学生有以下行为的,可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转让、出租床位的;
(二)未经批准在本校同性同学宿舍内滞留过夜,不听劝阻的;
(三)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公寓的;
(四)阻挠内务卫生、用电安全、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宣传品的;
(六)对公共家具、设施进行装饰或者改装(装锁、闭门器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七)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八)私自更换门锁,或者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带入、饲养动物的;
(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十一)保存违章电器或者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十二)出入不刷卡,将门禁卡借与他人使用,或者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但未造成容留过夜、滞留过夜等不良后果的;
(十三)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十四)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在公寓内藏身逃脱检查的;
(十五)有向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十六)一学期内个人单次卫生成绩三次以上不合格的;
(十七)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环境卫生污染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害等行为,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的,在第三次受到书面警示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以下条款,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照《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擅自在宿舍内烧水、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灾险情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的,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照价赔偿外,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性质的物品,经教育不改的,除没收宠物及有关物品外,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公共卫生、居住安宁和公共安全等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的,或者扰乱公寓、自习室等公共秩序的,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寓、自习室等公共场所吸烟而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学生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按照《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学生住宿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违反本规定受到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按照《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外宿审批表
2、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外宿承诺书
3、《河南科技职业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
4、《入住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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